管委會主委假冒管委會名義散布住戶個資遭起訴,竟夥同其他委員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聘請律師為其私人刑事案辯護

本文所述內容為可受公評之事,並附上相關證據佐證(地檢署處分書、管委會文件…等)。相關個資皆已隱蔽,歡迎轉傳、分享。


懶人包

因為我習慣用證據說話,所以本篇文章比較長。本來想另外弄一篇「懶人包」,後來想想,既然要弄「懶人包」,乾脆就只條列重點(按照時間順序),簡單明瞭:

  1. 111924,第23屆管委會將前一屆(第22屆)管委會主委夫婦的個資放到會議記錄裡,發放到全社區。受害人提告23屆管委會7名委員違反個資法。

  2. 112年4月初相關涉案人地檢署偵訊時,異口同聲的指證「散布個資是第23屆管委會主委(陸女)私下偷偷做的,其他涉案人(另6名管委會委員、會議記錄製作人)都不知道」。

  3. 1131月初,新北地檢署偵結本案,「陸女與前主委因停車位糾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提起公訴」。其餘6位委員因「不知情,未參與」,處以不起訴處分。

  4. 11347,第25屆管委會(7名委員中,有5位委員是個資案的關係人。陸女為第25屆管委會副主委)張貼公告欺騙社區住戶說:「個資案只起訴陸女,是因為會議紀錄的最後定稿人是陸女陸女被起訴是有關社區事務,是管委會訴訟案」,然後,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規定,以「陸女的狀況,符合本社區於113317通過的社區增修規約」為理由,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支付陸女一審辯護律師的委任費用。

也就是說

  1. 這群涉案人在地檢署偵查時說:
    散布個資是主委(陸女)
    個人私下的行為,管委會其他委員都不知情,因此,只起訴陸女一人

  2. 這群涉案人在社區裡公告
    陸女散布住戶個資是
    管委會的決議,陸女是處理社區事務,陸女被起訴是管委會訴訟案因此,由社區管理費支出8萬元,為陸女聘請律師

以上就是懶人包。

下面是用證據說話的詳細過程

目無法紀、囂張至極的管委會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23屆管委會於111年9月,將載有前任主委夫婦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手機號碼等個人資料的「○○商業銀行客戶中文資料變更登錄單」及「世紀公園社區文件閱覽申請表」等文件影本,以管委會會議紀錄附件的名義,張貼到社區公布欄投遞到社區所有住戶的信箱

受害人發現個人資料被管委會違法張貼及散布後,立即要求管委會卸下公布欄上之受害人個資文件、協商補救措施。詎料,管委會不但拒絕卸下受害人個資文件,還囂張回覆受害人,要受害人「依法處理」。

因為該會議記錄為管委會所決議發布上面蓋有管委會的公章,受害人遂提告23屆管委會7名委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原來,都是主委一個人偷偷做的!?

案經新北地檢署於112年立案偵查。

偵查過程(有地檢署、高檢署處分書內容截圖 佐證):

  1. 23管委會主委(下稱 陸女自承「會議記錄所載,涉犯違法的部分,都是她一個人私下做的😲

  2. 證人(社區行政助理,會議記錄製作人,下稱 黃男)證稱

    • 會議紀錄為第23屆主委(陸女)擬稿後叫他打字的,伊不知道發生什麼事😱

    • 個資文件是陸女自行附加到會議紀錄的😲😱

  3. 23屆管委會6名委員說「會議紀錄的內容,開會時並未提過,他們不知道」。😲😱😱

新北地檢署於1131月初偵結本案,「陸女與前主委因停車位糾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提起公訴」。其餘6位委員因「不知情,未參與」,處以不起訴處分。

以下是本案的地檢署及高檢署的處分書內容截圖

圖一:第23屆管委會主委(陸女)遭起訴的原因。
圖二:只起訴第23屆管委會主委(陸女)的原因。
圖三:把住戶個資當成附件的涉案會議紀錄。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23屆管委會主委(陸女)遭起訴的原因
圖一:第23屆管委會主委(陸女)遭起訴的原因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只起訴第23屆管委會主委(陸女)的原因
圖二:只起訴第23屆管委會主委(陸女)的原因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把住戶個資當成附件的涉案會議紀錄
圖三:把住戶個資當成附件的涉案會議紀錄


異想天開,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為陸女聘請律師辯護

不管真相是不是陸女一人所為,新北地檢署既然已將本案偵結並做出處分,認定是「陸女與前任主委因有停車位糾紛,而私下採取的報復行為,管委會其他委員都不知情,事情也算是告一個段落了。接下來,就是等待法院的判決。

詎料,😱相關人等竟然異想天開,想要用社區管理費為陸女的私人刑事案聘請律師,進而,在後續進行了一連串的動作,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用於聘請律師為陸女的私人刑事案進行辯護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竟然異想天開,想要用管理費為私人刑事案聘請律師

此處先整理出「時間、事件、個資案關係人一覽表」,方便了解。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時間、事件、個資案關係人一覽表
圖四:時間、事件、個資案關係人一覽表


一、增修社區規約

11331日,第24屆管委會於卸任前,以「委員都是無給職,住戶不可以告委員」為訴求,提案修改社區規約,擴大管理費的使用範圍。

113317日,該增修規約未經公開討論,社區聘任的法律顧問不回答住戶對該增修規約內容的疑問,於區大逕行表決,以45票(過半數)同意,14票反對,通過該增修規約。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社區增修規約內容
圖五:社區增修規約內容


二、張貼公告,開始演戲欺騙住戶

113330日,25屆管委會張貼公告,公告的內容表達下面2個重點:

  • 本會正在了解本案是否與處理社區公眾事務有關律師...8萬元」。

  • 要求受害住戶撤銷訴訟並放棄求償,並說:訴訟會浪費管理費支出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25屆管委會張貼公告,開始演戲欺騙住戶
圖六:第25屆管委會張貼公告,開始演戲欺騙住戶


好笑的是,第25屆管委會有5名委員參與了個資案的偵查,管委會張貼公告說「本會現正了解...」,請問,是「還要了解什麼」?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25屆管委會比新北地檢署大嗎?

個資案只起訴第23屆主委(陸女)一人, 

就是因為你們幾位涉案人在地檢署的證詞

「散布個資是 陸女私下所為,其他委員都不知道」 

還是說 

幾位涉案的委員在之前偵查時「說錯了」, 

現在要翻供散布個資是第23屆管委會委員的決議 


25屆管委會的主委,就是第23屆管委會自聘的PT行政助理黃男,也是個資案涉案會議紀錄的製作者及個資案的主要證人。黃男於受聘擔任第23屆管委會PT行政助理期間,毫無職業操守的與陸女多次共同捏造會議紀錄內容,並以證人身分作證「個資文件是陸女自行附加」。其後,黃男又以第24屆管委會委員參與提案增修社區規約。

25屆管委會的副主委,是當事人陸女

此外,第25屆管委會還有卜、楊、賴3位第23屆管委會的「不知道委員」。

了解了第25屆管委會的成員後,對於第25屆管委會張貼這種公告,會意外嗎?




三、偷偷召開臨時會議,編造不實理由欺騙住戶,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

由於受害者未理會管委會「要求受害住戶撤銷訴訟及放棄求償」的公告,而陸女4月中旬開庭在即,第25屆管委會委員遂於11347偷偷召開管委會臨時會議,並於會後公布下列決議事項

  1. 根據管委會調查的結果,「個資案只起訴陸女,是因為會議紀錄的最後定稿人是陸女」,因此,陸女被起訴是「有關社區事務」是「管委會訴訟案」。【這個說詞欺騙社區住戶

  2. 113317通過的社區增修規約,以管理費8萬元,委任本社區現任法律顧問,為陸女於1119所涉犯案件的一審辯護律師。【這個作法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這個公告的內容,隱瞞地檢署處分書上所記載之下列實情

  • 管委會委員於該次委員會議並未討論回覆住戶意見內容

  • 個資文件是陸女自行附加到會議紀錄的

  • 陸女與○○因停車位使用問題發生糾紛,竟意圖散播於眾…


這個公告的內容,也膽大妄為的捏造個資案只起訴陸女,是因為會議紀錄的最後定稿人是陸女」,公然欺騙社區住戶,並違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為陸女私人訴訟聘請律師辯護

第25屆管委會有5名委員參與了個資案的偵查:

個資案只起訴第23屆主委(陸女)一人, 

就是因為你們幾位涉案人在地檢署的證詞

「散布個資是 陸女私下所為,其他委員都不知道」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25屆管委會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為陸女聘請律師辯護
 圖七:第25屆管委會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為陸女聘請律師辯護

致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新北市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23屆管委會主委 陸女,因與前任主委曾有停車位糾紛,竟於111924假冒管委會名義,散布前任主委夫婦個資

本案經 貴署於11312日偵結,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對陸女提起公訴。

詎料, 陸女竟於1134月初,夥同該社區第25屆管委會另6名委員,編造不實理由「個資案只起訴陸女,是因為會議紀錄的最後定稿人是陸女」,欺騙社區住戶「陸女遭起訴的案件,是管委會訴訟案,以此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用於支付 陸女私人訴訟的一審辯護律師費用

新北市中和世紀公園社區25屆管委會7名委員之行為涉犯 詐欺、背信、業務侵占 等罪責,皆為「非告訴乃論罪」,懇請 貴署檢察官依職責進行偵辦,勿枉勿縱,以維法紀。


【讓司法告訴我們】得了便宜還(可以)賣乖?偷雞不著蝕把米?

1119月,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23屆管委會,以管委會會議紀錄附件散布住戶個資一事,究竟是陸女假冒管委會名義所為?還是管委會委員的共同決定

  1. 地檢署偵查時說:

    散布個資是主委(陸女)
    個人私下的行為,管委會其他委員都不知情,因此,只起訴陸女一人

  2. 社區裡公告

    陸女散布住戶個資是
    管委會的決議,陸女是處理社區事務,陸女被起訴是管委會訴訟案,因此,由社區管理費支出8萬元,為陸女聘請律師


這樣子真的可以嗎??

這會是 得了便宜還(可以)賣乖

還是會 偷雞不著蝕把米

 

相關說明

陸女與前任主委的「停車位糾紛」

起訴書上所說的「停車位糾紛」,到底是什麼糾紛?

事情是這樣的:

前任主委(第22屆管委會主委)在其一年的任期內,基於社區「安全」及「衛生」考量,偕同第22屆管委會委員,揭露及處理了一些「社區20年來都沒人管」的事情

🚗🚗陸女長期占用社區公共空間停放車輛

陸女主張「她的停車格比較大,可以停2輛轎車」,拒絕依社區規約繳交使用償金(管委會的歷史資料中,有陸女及部分住戶早期繳交「使用償金」的資料,後來陸女不知為何不再繳交「使用償金」,之後,再無任何住戶繳交「使用償金」)。

陸女因不滿無法再無償停放第二輛轎車,就在社區內散播毀謗管委會與主委的不實字報…。這就是陸女與前任主委的「停車位糾紛」。

請問,這個停車格哪裡比較大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我的停車格比較大
1-1:我的停車格比較大


🚗加強處理車輛違停:除「勸導違停」外,也「驅離違停」

22屆管委會上任後,有社區住戶向管委會反應:社區多位資深前委員經常直接告知保全「我有外車要違停」,便主動跟保全索取「違停告發單」,將外車違停於車道上,導致住戶車輛進出非常不方便,時不時要躲避擦撞的危險發生。

22屆管委會有感於「違停狀況經多年勸導,竟毫無效果」,因此,要求社區保全除開立「違停告發單」外,也加強「勸導駛離」的工作。實施效果良好,但有數位住戶持續宣揚「管委會太霸道了,違停應該要用勸導的方式才對,用驅離的方式侵犯了他們的權利(違停的權利)」。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加強處理車輛違停後的成效圖
1-2:加強處理車輛違停後的成效圖



💥要求住戶依法清空堆積於社區地下停車場公共空間的私人雜物

累積了近20年,「堆積如山」的私人雜物,不僅造成社區環境髒亂,其中更多是易燃物品,已然是社區地下室公共安全的隱患。

執行初期,少數住戶因多年習慣,一時無法適應而強力抗議,更有某資深主委號稱「受害住戶代表」,屢次攻擊管委會「用法律威脅住戶、侵害住戶權利、鴨霸」。

同年10月發生高雄城中城大樓火災,住戶反彈情緒才較緩解。


為什麼說是偷偷的召開臨時會議呢?

  • 依社區十幾年的慣例,管委會召開會議前都會事先張貼「開會通知單」,告知住戶開會的時間、地點、會議要討論的事項等,這樣,如果該次會議有與住戶有關的事項,相關住戶才有機會與會表達意見。但是,這次的「臨時會議」並沒有進行公告,所以社區住戶並不知道管委會要開會討論「個資案摘要報告」。當然,所謂的摘要報告就由開會的委員自己說了算

  • 我猜,管委會的解釋是「因為是臨時會議,所以不公告」。但是,第22屆管委會的臨時會議都會事先公告。當然,每一屆管委會都可以有自己的作法啦,偷偷摸摸的也不犯法,臉皮厚一點的裝傻也不犯法。就像現在,本社區為了響應環保,每個月的財報也不再公布零用金支出了,每個月可以省下2~4張紙。(十幾年來都有公告,為什麼現在不公告了?是有什麼見不得人的事嗎?環保啦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偷偷的召開臨時會議


😒既然會議記錄已證實是陸女與黃男共同捏造的,有澄清更正嗎?

😡沒有

陸女與黃男不但共同造假4會議紀錄,第23屆管委會的6管委會會議紀錄,也因為內容涉嫌毀謗住戶及散布住戶個資,遭住戶提告。地檢署偵查時:又跟第4次會議紀錄一樣,涉犯違法的內容是主委(陸女)交代行政助理(黃男)做的,其他委員都不知道

不僅如此,第23屆管委會於11112月,假冒工務局的名義張貼公告,汙衊住戶,經住戶提告後,偵查時:其他委員指控,公告是主委(陸女)自己書寫、張貼的,跟其他委員沒有關係。這個公告蓋了管委會公章,在公布欄張貼了56個委員沒有一個出來澄清、阻止,被告了,才在偵查庭撇清。然後,還是沒有在社區澄清。(圖2-1:第23屆管委會「委員們不知道」的會議記錄、公告)

造假可以不澄清、更正嗎?「根據本社區的規約」,好像是可以的

  • 本社區規約並沒有規定「管委會的會議記錄、公告等 如有造假,需要澄清更正」。

  • 本社區規約並沒有規定「滿口謊言的下三濫無賴 不能擔任管委會委員」。

  • 本社區規約並沒有規定「住戶不能在社區內 裸奔、隨意大小便」。


最神奇的是,這群管委會委員們不但沒有對社區住戶進行任何澄清、更正,更沒有追究陸女與黃男多次造假會議紀錄,害他們被告、跑偵查庭,反而忙著上竄下跳、費盡心思的詐騙社區8萬元為陸女請律師。

只要我裝傻,傻的就是別人?

本社區住戶有傻子嗎?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23屆管委會「委員們不知道」的會議記錄、公告
2-1:第23屆管委會「委員們不知道」的會議記錄、公告


給「這些」社區住戶們

聽說,有住戶認為:因為前任主委夫婦不撤告,害社區花了8萬元律師費。

我想跟這些戶說:我不知道表決社區增修規約時,有多少住戶是因為不清楚情況被騙投下同意票,又有多少住戶是因為與相關委員是多年的舊鄰居而不好意思拒絕,但是,本社區因為你們投下的贊成票,已於113317日通過下面的社區增修規約:

以後如果有委員張貼公告辱罵你們全家、在社區內毆打你們、把你們全家的個資張貼到公布欄並投遞給全社區住戶,你們都不可以告委員。如果你們告委員,因為這些都是「社區有關事務,所以,委員可以用你們繳的管理費請律師,跟你們打官司喔,這樣,就會像你們所認為的,害社區花律師費

我個人是覺得「願意出錢幫侮辱自己的人請律師,跟自己打官司」,這種做法是在作賤自己。因為本戶人員並無作賤自己(犯賤)的基因,所以表決該條社區增修規約時,本戶是投下「反對票」

三觀各有不同,請彼此尊重

  • 我們不撤告

  • 如果有委員張貼公告罵你們全家犯賤,再把你們全家的個資發給全社區,你們可以不提告:就說,👍這些都是你們同意的。社區可以省下一筆律師費👏👏。

 

那些投票贊成社區增修規約的住戶們,你們家親友、長輩、晚輩知道你們贊成這個增修規約嗎?

各位有親朋好友住在本社區(中和中安街世紀公園社區)嗎?

他們支持這個增修規約嗎?

他們是「同意出錢幫侮辱自己的人請律師,跟自己打官司」的人嗎?

再欣賞一下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目前」的社區規約: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社區規約
3-1:中和世紀公園社區規約


接下來...

如果第25屆管委會委員因為涉嫌詐騙住戶8萬元而遭住戶提告,或是遭地檢署主動立案偵查,那麼,第25屆委員可以用管理費請律師嗎?根據本社區11331745戶通過的增修規約,好像是可以。因為,委員開管委會的決議,就算是詐騙社區住戶,也是有關社區事務🤦‍♂️

如果證明這些委員詐騙社區8萬元,被詐騙的8萬元是可以要求還給社區,但是詐騙案的律師費需要還給社區嗎?根據規約,應該是不用。那豈不是說,被騙還要幫人出錢請律師😱?是的,世上還是有很多善良(犯傻?犯賤?)的人喔。

不過,113317日通過的社區增修規約,是否適用於「違法侵犯社區利益」而遭判刑的委員,這就是另一個需要司法釐清的問題了。

爾後如果管委會委員在「社區內」、「管委會會議上」或是「區權人大會上」公開罵住戶犯賤,毆打住戶等,這些「違法的行為」,是不是「有關社區事務」?如果管委會委員因此被告,可以用社區的管理費為委員聘請律師嗎?

答案已經寫在113年3月17日,由本社區45戶贊成而通過的規約中了,隨後,第25屆管委會也用「陸女私下散布住戶個資,違法被起訴的案子,符合本社區增修規約」示範給大家看了。

幸好,第25屆管委會這次的示範,因為「說謊」及「溯及既往」而涉犯「詐欺」,結果有待確認。

但是,以後呢


管委會面對「違法將社區規約溯及既往」的指控,以「見不得人」的函件私下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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