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面對「違法將社區規約溯及既往」的指控,以「見不得人」的函件私下回覆
我依照管委會的規定,提交「住戶意見書」給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25屆管委會,質疑他們「違法將社區規約溯及既往」,他們在20天後以管委會函件私下(聲明回覆我的函件不會公告、張貼)回覆我「用舊的規約解釋也可以...」,並說「本社區以前也有由管理費委任律師出庭辯護的例子」。我查證後,確定「本社區從未有由管理費委任律師出庭辯護的例子」,質疑管委會騙我。管委會就回覆我第二封函更正,承認「本社區從未有由管理費委任律師出庭辯護的例子」,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所以,管委會到底是不是「違法」使用這8萬元?答案應該很清楚。
詳情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25屆管委會於113年4月7日,於社區公告管委會臨時會議的決議:第23屆管委會主委(下稱 陸女)於111年9月24日因散布住戶個資遭起訴一案,符合113年3月17日增修的社區規約,因此,以社區管理費8萬元,為陸女委任一審辯護律師。(圖一:管委會公告的會議紀錄)
這筆8萬元的支出,很明顯違反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為求謹慎, 本人也將此情況諮詢律師,律師明確回答「此筆費用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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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管委會公告的會議紀錄 |
我在113年9月24日提交「住戶意見書」,請管委會針對違法使用管理費釋疑:
- 告知管委會,本人已諮詢過律師,本人諮詢的律師認為「此筆費用很明顯已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 管委會此筆支出很明顯違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社區每年花費3萬元聘請法律顧問,這筆支出是否有跟社區法律顧問諮詢、確認過?
- 若管委認為此筆支出並無違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請管委會說明理由。
為什麼我要問管委會「這筆支出是否有跟社區法律顧問諮詢、確認過」呢?
因為,管委會用管理費8萬元為陸女委任的一審辯護律師,就是本社區每年花30,000元聘任的法律顧問。【法顧傳奇(一):管委會在卸任前一個月,花3萬元聘任一年期的法律顧問】
管委會事先有諮詢過法顧嗎?我猜是「沒有」。
那管委會收到我的「住戶意見書」,會跟法顧確認相關問題嗎?我猜是「不會」。
經驗已經告訴這群人:「不知道大法」是很厲害的招數。
如果管委會「之前不知道可能違法」,那麼,現在「出現了違法的疑慮」,可以請管委會跟法顧確認「是否違法」嗎?社區付錢聘任法顧,不就是提供法律諮詢。
當然「不可以跟法顧確認」。
如果管委會委員「問了法顧」,
法顧回答「這筆支出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
那怎麼辦?
當然,這些都只是我的「邏輯推理、猜測」,要由管委會的回應來驗證,我也很期待管委會與法顧可以給我一個「法律上有意義的見解」,不要用「裝傻、耍無賴」的方式來回應我。
我的「住戶意見書」,管委會在10月18日(20幾天後),以「管委會函」回覆我,但聲明「這個回函不會公告、張貼」。
為什麼強調「這個回函不公告、不張貼」呢?因為「內容太扯,又是一份見不得人的東西」。看著上面蓋的「那個大大的管委會印章」,我想起了一句成語「欲蓋彌彰」(釋義: 形容想要掩飾過失,反而使過失更加明顯)。
管委會認為不公開、不張貼,社區住戶就不會知道,而且發現「不公開」這招有效後,就一用再用。(管委會那些見不得人的事(三):拒絕交付住戶依法申請的文件,又隱匿工務局通知會勘的公函)
事無不可對人言,爾後,管委會不在社區公開的「見不得人的事」,我就幫他們PO上網宣傳,讓社區外的人見識各位如何「睜眼說瞎話」。
接下來,請大家欣賞一下管委會如何「睜著眼睛說瞎話」。
管委會回函的內容
管委會不回答我「法顧是否知情」,而是回覆「未修改前,原規約…也可解釋合規使用訴訟諮詢相關費用…因此,與溯及既往無關」。意思就是:「因為管委會認為與溯及既往無關,所以沒有(不需要)諮詢法顧」。(圖二:管委會的第一封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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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管委會的第一封回函 |
也就是說,法顧(兼 管委會花8萬元為陸女委任的辯護律師)不知道「此筆費用有溯及既往的疑慮」,管委會也不會「問(諮詢)」法顧「此筆費用是否有溯及既往的問題」。
果然,「不知道大法」又出來了。
管委會發現「無法解釋溯及既往」,就扯「用舊的規約來解釋也可以」。
但是,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管委會於113年4月7日偷偷召開臨時會議,並於會後宣布其決議:「用管理費8萬元,為陸女委任一審辯護律師」。這個決議過程的「管委會摘要報告」是這麼記載的:「…討論應否委託專業律師出庭…依113.03.17…通過之社區規約」。當初說「依113.03.17通過的社區規約」,完全沒有提到舊規約,現在發現出問題了,就說「要用舊規約來解釋」?
更何況,根據舊規約的內容:「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舊規約有哪裡提到「訴訟費用」?委任律師為陸女出庭辯護,這是諮詢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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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新舊社區規約的內容 |
另外,管委會還瞎扯一通,說「本社區以前也曾有 支付律師費,委託律師出庭辯護 的前例」。
結果我一查證,根本就沒有管委會函文所說的訴訟案,當然,也沒有「支付律師費,委託律師出庭辯護」這件事。
管委會第一封回函被我戳破「沒有訴訟案」後,又回覆我一個不知所謂的「更正函」。不再說「曾…委託律師出庭辯護」,這次改用「曾…委託律師協助處理本案」。(圖四:管委會的第二封回函)
請問
- 管委會委任律師為 陸女辯護的8萬元費用,管委會是根據「新規約」還是「舊規約」?
- 用新規約,有沒有違反「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 用舊規約,「解釋」的通嗎?
- 委任律師出庭辯護,是律師諮詢費嗎?更何況,這是「刑事案件」,不是「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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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四:管委會的第二封回函 |
看看這群人是如何「目無法紀,睜著眼睛說瞎話」
- 先是跟社區住戶公告說「陸女的案件符合113年3月17日的新規約,所以用管理費8萬元為陸女委任辯護律師」。
- 後來無法回答我對「溯及既往」的質疑,就私下回覆我:「用舊規約解釋也可以,就沒有溯及既往的問題」。
- 順帶一提,在我提交「住戶意見書」給管委會之前,我有跟某位委員請教「此筆支出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該委員的回答是:「(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例」。
到底是誰給這群人這樣的勇氣,敢肆無忌憚的滿口謊言、目無法紀?
這筆費用的支出是由第25屆管委會7位委員表決同意的,這些委員是不是違反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侵害社區利益,違法圖利陸女8萬元,證據會說話。
費盡心機又如何?奈何法不溯既往!
硬要詐騙8萬元,這次換誰出來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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