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犯賤聲明 😡🙅‍♀️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不犯賤聲明
不犯賤聲明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24屆管委會於11331日,以「管委會委員是無給職,住戶不可以告委員」為訴求,提案「增修社區規約」(圖一:增修規約的內容)。

25屆區權人大會上,該增修規約未經公開討論,即逕行投票表決,並以45戶同意(過半數),14戶反對,通過該增修規約。

由於本人認為該增修規約的內容根本就是在「作賤住戶」,更認為若本戶贊成該規約,無異於「自我作賤(下稱 犯賤」,故本戶於表決時,投下反對票

對於本社區因有45戶贊成而通過該增修規約,本人雖感難以置信,但也尊重這45戶的決定,畢竟,

三觀各有不同

我認為犯賤的事,

其他人可能覺得很享受

不能主觀的用自己的道德觀去衡量別人的道德值,彼此都應該互相尊重


但是為免本戶人員的親朋好友因本社區規約而誤會本戶人員有自我作賤(犯賤)的特質,特為以下聲明:

  1. 本戶人員認為「被人違法辱罵、毆打、散布個資,還要幫對方支付律師費」是犯賤的行為,故於表決此條社區增修規約時,本戶投下反對票

  2. 本戶人員自認「皆無犯賤基因」,因此,對於任何違法侵害本戶(人員)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違法毀謗本戶人員、違法散布本戶人員個資違法詐欺社區管理費等,本戶人員不會考量「根據增修規約,可能會用管理費為違法的委員聘請律師」,而放棄依法提告及求償的權利

  3. 本人建議本社區的管委會編制為7名委員,「畜以類聚,人以群分」,如果擔心管委會委員違法被告,會造成管理費的支出,正確的作法應該是,不要支持「滿嘴謊話、目無法紀、把住戶當傻子的無賴」委員。


中和世紀公園 增修規約的內容
圖一:增修規約的內容

 

說明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24屆管委會提案的增修規約,是以「管委會委員是無給職,住戶不可以告委員」為訴求,擴大管理費的使用範圍:「管委會委員個人因有關社區事務被檢舉、申請(聲請)、提告或涉訟或其他法定程序,因此產生之相關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

但是只要是在社區內發生的事,都可以說是「有關社區相關事務。根據該增修規約,如果某位委員與住戶因私怨爭執,而在社區內辱罵住戶三字經、毆打住戶,或因私怨把住戶的個資公告到公布欄,該委員都可以用「有關社區事務」的名義,由社區管理費支付該委員的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

社區有關事務?可以回溯過去? 該增修規約於113317日於區權人大會表決通過後,25管委會隨即於47日偷偷召開臨時會議,並於會後公告管委會的決議:

  1. 23屆管委會 陸主委,1119假冒管委會名義,將住戶個資張貼到公布欄並投遞到社區所有住戶信箱,遭新北地檢署起訴」一案,屬於「社區有關事務」,此案為「管委會訴訟案

  2. 根據113年3月17日通過的社區增修規約,由社區管理費支出8萬元,支付23屆主委(現為第25屆副主委)聘請律師的費用

👉管委會主委假冒管委會名義散布住戶個資遭起訴,竟夥同其他委員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聘請律師為其私人刑事案辯護


爾後,如果本社區管委會的委員在「社區內」、「管委會會議上」或是「區權人大會上」公開罵住戶犯賤,毆打住戶等,這些「違法的行為」,是不是「有關社區事務」呢?如果管委會委員因此被告,可以用社區的管理費為委員聘請律師嗎?

答案已經寫在113317日,由本社區45戶贊成而通過的規約中了,同時,第25屆管委會也已經用「陸女私下散布住戶個資,違法被起訴的案子,符合本社區增修規約」示範給大家看了。

幸好,第25屆管委會這次的示範,因為「欺騙」及「將規約溯及既往」而涉犯「詐欺,因此,結果有待確認。 

但是,以後呢?


看看這群人是如何把住戶當白痴耍的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管委會主委假冒管委會名義散布住戶個資遭起訴,竟夥同其他委員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聘請律師為其私人刑事案辯護

👉部落格內容導覽

管委會那些見不得人的事(一):社區10幾萬的資產不見了。欺騙,只是為了興趣?

看看這群人是如何把住戶當白痴耍的

公告傳奇(一):你們家沒人教過你們做「人」的道理嗎?(看看這些委員有沒有你們認識的人)

前傳,第22屆管委會(三):造假二人組的誕生

管委會那些見不得人的事(二):違法亂搞住戶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