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一、新北地檢署起訴書 👉證人 黃○慶指證:會議紀錄附件(個資文件) 是 陸○華自行附加 👉起訴 陸○華的原因: 詎陸◯華與李 ◯ 盈間 因停車位使用問題發生糾紛 ,竟意圖散布於眾 … 二、新北地檢署不起訴書:不起訴管委會其餘6名委員的原因是「他們 不知道 」 1 、第 23 屆管委會第 4 次會議紀錄,內容為「造假二人組」所捏造 2 、假冒工務局來函名義張貼的公告,是主委 陸 ◯ 華自行張貼的 3 、第 23 屆管委會第6次會議紀錄,內容為「造假二人組」所捏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