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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顧傳奇(三):以誰的利益優先?是「社區」法顧,還是「管委會」法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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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 : 本文是針對「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 管委會的行為 」提出質疑,不是對「法律顧問」提出質疑 。法律顧問收費提供法律諮詢,管委會要如何與法顧簽約,管委會委員要「諮詢」法顧什麼問題,這都是管委會的問題。法顧本身是位資深律師,相信不會知法犯法,此處只是根據證據,提出本人對管委會與法顧之間互動的質疑, 如果管委會公告的不是事實,相關責任要由管委會負責 。 【前篇】 法顧 傳奇( 一 ): 管委會在卸任前一個月,花3萬元聘任一年 期 的法律顧問 法顧傳奇(二):你是被告的辯護律師嗎?律師:「是」,被告:「不是」   寫這篇文章的時候( 113 年 10 月底), 謝律師與本社區有兩項聘任(委任)關係: 1.    本社區每年支付 3 萬元顧問費的 法律顧問 。 2.    本社區第 25 屆管委會於 113 年 4 月初,以社區管理費 8 萬元,委任 謝律師為 陸女私人刑事案的 一審辯護律師 。 這有什麼問題嗎? 問題在於, 第 25 屆管委會付給 謝律師這 8 萬元 委任律師費用 ,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涉及「 違法侵害社區利益,圖利陸女 8 萬元」 。 而且,「 管委會並未諮詢過 社區法顧 謝律師 有關溯及既往的問題 」,所以 社區法顧 謝律師 並不知道(也沒有義務知道)管委會使用這筆費用,是不是涉及違法 ( 管委會面對「違法溯及既往」的質疑,以「見不得人」的函件回覆 )。 管委會每年花社區 3 萬元聘任一位法律顧問,不就是為了「維護社區利益」、「 避免管委會委員 因不熟悉法律而觸法 (這是一群 資深委員 近期一再用 公告 告訴社區住戶的觀念) 」。 現在我跟管委會委員說:「 我諮詢過律師 ,這筆費用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了。請諮詢法顧,確認是否違法」,管委會委員卻「 拒絕諮詢法顧 」。 管委會委員對有「違法」疑慮的「費用支出」,不但「 事先 不諮詢法顧 」,住戶告知管委會「已自行諮詢過律師,律師認為已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管委會卻還是「( 事後 ) 不諮詢法顧,確認合法性 」。 那我不能「要求法顧回覆,確認社區經費支出是否涉及違法」嗎? 我「已經要求管委會跟法顧確認」了啊!第 25 屆管委會的程序就是「將問題交由管委會」,然後「管委會再諮詢法顧」。現...

法顧傳奇(二):你是被告的辯護律師嗎?律師:「是」,被告:「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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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 : 本文是針對「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 管委會的行為 」提出質疑,不是對「法律顧問」提出質疑 。法律顧問收費提供法律諮詢,管委會要如何與法顧簽約,管委會委員要「諮詢」法顧什麼問題,這都是管委會的問題。法顧本身是位資深律師,相信不會知法犯法,此處只是根據證據,提出本人對管委會與法顧之間互動的質疑, 如果管委會公告的不是事實,相關責任要由管委會負責 。 【前篇】 法顧 傳奇( 一 ): 管委會在卸任前一個月,花3萬元聘任一年期的法律顧問 本社區現任法顧 謝律師是在 112 年 2 月,第 23 屆管委會卸任前一個月,由第 23 屆管委會以 112 年 法律顧問的名義,每年支付 3 萬元顧問費,開始擔任本社區的法律顧問。這裡要強調: 法律是講 證據 的, 「 違反常理 」不代表「 違法 」 ,否則,要律師幹什麼 ? 前面有提到, 謝律師同時也是本人提告本社區第 23 屆主委陸 ○○ 利用社區會議記錄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妨害本人名譽等案件的辯護律師。 這邊要說明一下:由於我提告的都是「第 23 屆管委會以會議紀錄、公告等文件,散布個資、妨害名譽」,所以提告時,都是提告「第 23 屆管委會 7 名委員 」。 第 23 屆管委會另 6 名委員及 PT 行政助理一起出席偵查庭,是在 112 年 4 月。 因為我與陸女之前已經開了幾次偵查庭,所以已經知道 謝律師是陸女的辯護律師,但是, 在 112 年 4 月的偵查庭,我還不知道 謝律師就是本社區於 112 年 2 月份聘請的法律顧問 。( 112 年 03 月 10 日張貼的 02 月財報上,只有一行字「 112 年委聘社區社區法律顧問費 30,030 元 」) 112 年 4 月的偵查庭,我們一堆人擠進小小的詢問室。書記官照例要確認 謝律師是幾位被告的委任律師,所以問 謝律師: 你是 他們(管委會另 6 位委員外加 PT 行政助理黃男) 的辯護律師 嗎 ? 出乎意外的,竟然出現了 「 是 」、「 不是 」兩種聲音 。 最怕空氣忽然的安靜。   這是什麼情況? 在場人員一臉茫然。最茫然大概是書記官了,不知道他以前有沒有碰過這種情況。 謝律師認為他是其餘委員們委任的辯護律師 ,但是 其餘委員們「不知道」謝律師是他們委任的辯護律師 。 但是,根據規定: 委 任律師辯護,委任人不是...

管委會面對「違法將社區規約溯及既往」的指控,以「見不得人」的函件私下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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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依照管委會的規定,提交「住戶意見書」給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 25 屆管委會, 質疑他們「違法將社區規約溯及既往」,他們在20天後以管委會函件 私下(聲明回覆我的函件 不會公告、張貼) 回覆我「 用舊的規約解釋也可以 ...」,並說「本社區 以前也有 由管理費委任律師出庭辯護的例子」。我 查證 後,確定 「本社區 從未有 由管理費委任律師出庭辯護的例子」,質疑管委會騙我。管委會就回覆我第二封函更正, 承認「 本社區 從未有 由管理費委任律師出庭辯護的例子 」, 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 所以, 管委會到底是不是「 違法 」使用這8萬元 ?答案應該很清楚。 詳情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 25 屆管委會於 113 年 4 月 7 日,於社區公告管委會臨時會議的決議:第23屆管委會主委(下稱 陸女)於 111 年 9 月 24 日 因散布住戶個資遭起訴一案,符合 113 年 3 月 17 日 增修的社區規約,因此,以社區管理費 8 萬元,為陸女委任一審辯護律師。(圖一:管委會公告的會議紀錄) 這筆 8 萬元的支出,很明顯違反了「 法律不溯及既往 」的原則。 為求謹慎,  本人也將此情況諮詢律師 , 律師明確回答「此筆費用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 圖一:管委會公告的會議紀錄 我在 113 年 9 月 24 日提交「住戶意見書」,請管委會針對 違法使用管理費 釋疑: 告知管委會, 本人已諮詢過律師 ,本人諮詢的 律師認為「此筆費用 很明顯 已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 管委會此筆支出很明顯違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本社區每年花費 3 萬元聘請法律顧問 , 這筆支出是否有跟社區法律顧問諮詢、確認過 ? 若管委認為此筆支出並無違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請管委會說明理由。 為什麼我要問管委會「 這筆支出 是否有跟社區法律顧問諮詢、確認過 」呢? 因為, 管委會用管理費8萬元為陸女委任的 一審辯護律師 ,就是本社區每年花 30,000 元聘任的 法律顧問 。【 法顧傳奇(一):管委會在卸任前一個月,花3萬元聘任一年期的法律顧問 】 管委會 事先 有諮詢過法顧嗎? 我猜是「沒有」 。 那管委會收到我的「住戶意見書」,會跟法顧確認相關問題嗎? 我猜是「不會」 。 經驗已經告訴這群人: 「 不知道 大法 」是很厲害的招數 。 如果管委會「之前 不...

管委會主委假冒管委會名義散布住戶個資遭起訴,竟夥同其他委員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聘請律師為其私人刑事案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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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述內容為可受公評之事,並 附上相關證據佐證(地檢署處分書、管委會文件…等 )。相關個資皆已隱蔽,歡迎轉傳、分享。 懶人包 因為我習慣用證據說話,所以本篇文章比較長。本來想另外弄一篇「 懶人包 」,後來想想,既然要弄「懶人包」,乾脆就只條列重點(按照時間順序),簡單明瞭: 111 年 9 月 24 日 ,第 23 屆管委會將前一屆(第 22 屆)管委會主委夫婦的個資放到會議記錄裡,發放到全社區。受害人提告 第 23 屆管委會 7 名委員 違反個資法。 112年4月初 , 相關涉案人 在 地檢署偵訊 時,異口同聲的指證「 散布個資是第23屆管委會主委(陸女)私下偷偷做的,其他涉案人(另 6 名管委會委員、會議記錄製作人)都不知道 」。 113 年 1 月初 ,新北地檢署偵結本案,「 陸女與前主委因停車位糾紛 …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 提起公訴 」。其餘 6 位委員因「不知情,未參與」,處以不起訴處分。 113 年 4 月 7 日 ,第 25 屆管委會( 7 名委員中,有 5 位委員是個資案的關係人。陸女為第25屆管委會副主委) 張貼公告 欺騙社區住戶 說:「 個資案只起訴陸女,是因為會議紀錄的最後定稿人是陸女 。 陸女被起訴是 有關社區事務 ,是 管委會訴訟案 」,然後, 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規定 ,以「 陸女的狀況,符合本社區於 113 年 3 月 17 日 通過的社區增修規約 」為理由, 詐騙 社區管理費8 萬元,支付陸女一審辯護律師的委任費用。 也就是說 這群涉案人在 地檢署偵查 時說: 散布個資是主委(陸女) 個人私下的行為 ,管委會其他委員都不知情, 因此 ,只起訴陸女一人 。 這群涉案人在 社區裡公告 : 陸女散布住戶個資是 管委會的決議 ,陸女是處理社區事務,陸女被起訴是 管委會訴訟案 , 因此 ,由社區管理費支出 8 萬元,為陸女聘請律師 。 以上就是懶人包。 下面是 用證據說話的詳細過程 : 目無法紀、囂張至極的管委會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 23 屆管委會於111年 9 月,將載有前任主委夫婦 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手機號碼 等個人資料的「 ○○商業銀行客戶中文資料變更登錄單 」及「 世紀公園社區文件閱覽申請表 」等文件影本,以 管委會會議紀錄附件 的名義, 張貼到社區公布欄 並 投遞到社區所有住戶的信箱 。 受害人發現個人資料...